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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政院通過 集遊法修正改為5日前報備制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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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集遊法修正改為5日前報備制

政院通過 集遊法修正改為5日前報備制
【聯合晚報╱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2008.12.04 03:26 pm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目前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取消集遊法刑法規定,回歸普通刑法;並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取消重要機關週邊300公尺安全距離的統一限制,由內政部偕同各機關另訂彈性規範。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集遊法修正,將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為應5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至於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在5日前報備限制。

取消機關安全距離統一限制

簡太郎說,經報備的集會遊行,如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兩個以上經報備之集會遊行,其時間、場所、路線有競合或相鄰情形,主管機關得予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

有關安全距離畫定部分,現行規定,重要機關,如總統府、五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及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安全距離畫定不得逾300公尺,簡太郎表示,這些機關全部用同一標準,太過刻板,沒有意義,將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重新畫定公告安全距離。安全距離將來只會更鬆綁,不會更嚴格。

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

有關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新修正規定只有使用暴力,或違反安全距離,違反交通,警察才可以行使命令解散權;刪除特別刑法,回到一般刑法相關規定。至於畫定現場管制線,則視現場畫定必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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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4 18:12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1 小安 的帖子

哇!這算是好消息吧!
但是和協會的理想有差距嗎?另外,是不是還要送立法院通過後才能實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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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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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4 19:15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2 嘉芬 的帖子

是的!!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能正式實施...
不然也是修法選項之一,還有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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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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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4 19:53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3 小安 的帖子

是這樣喔!我以為這樣就可以了,原來還有其他版本,所以到立法院之後,還有一段時間要爭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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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會期 雷倩等立委提案強制報備不再圖表中
是的還要等~~~
集遊法 朝野有共識要修.....會不會修的成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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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大行動訊息 : 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還是把人民「封殺」於街頭?

火大行動訊息 : 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還是把人民「封殺」於街頭?
http://www.nobnog.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6
火盟抗議群眾在現行「禁制區」的行政院門口,用粉筆畫出人民心目中的安全距離,結果大家劃的都是「零距離」。但用皮尺一量,從行政院門口到忠孝東路斑馬線,僅有15公尺的距離,但現行《集遊法》的禁制區,卻是把人民封殺於300公尺之外,按此規定,到行政院陳情,得要站到立法院之外集會才算合法,安全距離、封殺人民,火盟高聲要求廢除集遊惡法。



行政院 修集遊法 換湯不換藥!
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還是把人民「封殺」於街頭?


今天早上,人民火大行動聯盟等社運團體前往行政院,抗議政院版《集遊法》修法版本換湯不換藥,用「六天前強制報備」替代許可制,用「安全距離」替代「禁制區」,但安全距離到底是多少公尺以外才安全?讓警政單位還保有裁量濫權的空間,而真正扼殺人民言論最烈的「命令解散權」,此次修法竟還不動如山。



火盟抗議群眾在現行「禁制區」的行政院門口,用粉筆畫出人民心目中的安全距離,結果大家劃的都是「零距離」。但用皮尺一量,從行政院門口到忠孝東路斑馬線,僅有15公尺的距離,但現行《集遊法》的禁制區,卻是把人民封殺於300公尺之外,按此規定,到行政院陳情,得要站到立法院之外集會才算合法,安全距離、封殺人民,火盟高聲要求廢除集遊惡法。



隨後,火盟前往立法院出席由內政委員會召開的《集遊法》修法公聽會,火盟代表蘇雅婷首先抗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和行政院,質疑國民兩黨有高共識的修法版本,為何不直接進行法案實質審查?而公聽會和行政院修法討論同步進行,在場並沒有行政院代表、也沒有行政院修法版本,這公聽會是在玩兩手?還是只是找社運和野草莓學生妝點、背書?但強調還是要來表達弱勢聲音。



在場警政系統的保守聲浪此起彼落,蘇雅婷強調警政的角色是要保護人民不同聲音的表達,而不是幫統治者管束異己,特別是社會弱勢者爭取生存權的言論自由空間,更應被保護。希望集會遊行回歸比照一般體育、廟會、藝文活動的申請即可。



面對質疑,主席吳育昇馬上出來澄清行政院長劉兆玄特別打電話給他,行政院會聽取公聽會意見,在下週四決定行政院版,逕送立法院審查。會議最後,吳育昇強調誰執政、誰就應該提出修法版本,並沒有所謂的國民黨團版本。



火盟認為,行政院今天不敢拿出修法版本是規避監督、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故意放任警政單位在第一線維護「再怎麼修法權力也要抓在警政系統手裡」的統治利益,果然做實行政院是在玩兩手。而吳育昇「沒有國民黨團版本」之說,是在為棄守「朱鳳芝版」鋪路,未來執政黨主導的修法仍會換湯不換藥,社運團體一般性的陳情依舊違法!



火盟等社運團體仍會密切監督未來修法,呼籲行政院要落實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治承諾,就應全力支持朱鳳芝委員版本,否則就是「把人民封殺於街頭」!



………………………………………………………………………………………………..
《火盟於行政院抗議現場文宣》



今天行政院院會將通過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法版本,傾向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卻是「六天前強制報備」;表面上取消「禁制區」,代之以「安全距離」,但安全距離到底是多少公尺以外才安全?警政單位還是在修法的名義上,保有裁量濫權的空間,因為真正扼殺人民言論最烈的「命令解散權」,此次修法隻字未提,統治者對人民集會遊行的管束心態,一步都不讓、換湯不換藥。



許可換強制報備、禁制區換安全距離、命令解散權一步不讓,換湯不換藥!



管束人民集會遊行法令有30幾種,不獨《集遊法》。而馬英九總統日前高分貝說「支持報備制,但問題在暴力」,將言論自由層次的問題硬套到挑動民眾恐慌的暴力上,但「暴力」行為本就已規範於刑法,與集遊法毫無關係,馬總統的大聲疾呼實則是為了「再怎麼修法,權力也要抓在警政系統手裡」的正當性鋪路。



因為從政院版提出的《集遊法》修法草案,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禁制區改安全距離,命令解散權不動如山,集會遊行的權力一樣緊抓在警政系統中。



罰金、保證金,壓死弱勢人民! 驅散、解散,封殺弱勢聲音!



如果照行政院版修法版本通過,日前外籍配偶抗議消費券歧視政策,沒在六天前申請就違法!勞工被無預警裁員直接到勞委會陳情、到公司門口抗議,違法!樂生在景美人權園區一角向總統表達意見,還是照樣會被強制抬到警備車驅離!今年三月火盟到總統選舉辯論會外與三鶯、溪洲部落等弱勢團體到公視表達意見,警察都可逕自畫出管制區,進行身份盤查、逮人驅離、強制做筆錄。



這些高規格封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警政舉措,未來不會因為集遊法修法後而有所節制,因為對於無權無錢的社會弱勢,只要警政單位濫權保守心態不變,即使不用集遊法,還是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法》中之妨礙公務等法令辦你,學法律的總統們對此心照不宣,什麼「把街頭還給人民」都是美麗的謊言。



更令人起疑的是,在此同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人吳育昇正邀集野草莓、學者和民間團體等出席修改集遊惡法公聽會,行政院和立法院國、民兩黨版本同步分開討論是玩兩手?還是找社運團體、野草莓學生來妝點、背書?國民黨唯一版本朱鳳芝版與民進黨修法版本難得相似度高達90%,兩黨如此高共識,直接討論修法就好,何必再搞出一個行政院版?馬英九總統說他支持「報備制」,選前也承諾要落實「把街頭還給人民」,不該放任黨內保守勢力限制打壓小老百姓的基本人權。



【火盟主張】:



一、 廢除集遊惡法,保障弱勢人權。檢討其他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的不當法規。



二、 執政黨從行政到立法部門,不應藉政黨之爭,犧牲弱勢人民爭取生存權的言論自由空間。



朝野二黨對修改集遊惡法有高度共識(法案版本如出一轍),行政院要落實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治承諾,請全力支持朱鳳芝委員版本,否則就是「把人民封殺於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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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4 23:20  資料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行政院新聞局新聞稿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4299&ctNode=3764&mp=1



張貼日期:2008/12/4
行政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未來集會遊行採報備制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針對外界關心的諸多議題,在這一次的修法中均一併納入檢討修訂,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集會遊行法自民國77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經過81年7月27日及91年6月26日2次修正,施行20餘年來一直維持許可制之架構,而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最大的改變就是由原來的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這也是馬總統競選政見的具體實現,象徵我國民主政治及法治的發展,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這次修法的重點: 一、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為上位考量 (一)落實表現自由

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

(二)將申請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

是項報備,係在確保集會、遊行之安全與交通秩序之維護。其次,兼顧集會遊行者與警察機關之整備,包括路線、場地之勘查、協調溝通等作業事宜,有必要於舉行室外集會、遊行5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如有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此限。

二、講求和平進行集會、遊行規制 (一)明定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

不得使用暴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二)強化集會遊行自律規範

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而參加人,有服從關於維持秩序指揮之義務。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如受排除之人拒絕離開時,並授權負責人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

三、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

明定集會、遊行應兼顧學校上課期間、設有病床收治病人之醫療院所或夜間之安寧,其於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並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之道路,不得壅塞交通。

四、明確規範公權力之行使 (一)劃設集會、遊行管制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以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會秩序。
如有逾越前項管制線者,授權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排除、驅離。


(二)安全距離之劃定公告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之考量,於重要機關、處所周邊舉行之集會、遊行,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必要安全距離並予公告,以維護機關(構)、地區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

五、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法,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之情形下,警察始得行使命令解散權。且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

六、刪除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

現行行政刑罰之規定,長久以來最為社運團體或人民詬病,此次新政府展現魄力取消行政刑罰之規定,旨在保障和平之集會、遊行者能有更寬廣表現自由空間;而對暴力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刑法既有罰則規定,則回歸普通刑法,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下,亦能兼顧社會安定及公共秩序。

廖部長表示,本次集會遊行法之修正,將使我國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亦較世界各主要民主先進國家採更開放的態度,相信在國人高度民主素養,以及參與者之充分自律下,必可為各民主國家樹立人民以和平、理性方式表現自由之最佳典範,也彰顯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政見的高瞻遠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距離的部分...很模糊耶∼ 不太明白...

聽說還有增加保證金的部分...找不到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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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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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小安 的帖子

呵呵
「火大聯盟」這個名字真是有趣,看起來他們真的是火很大的樣子。但我不懂,小安和凱瓏都引用了報紙和新聞局新聞稿中的「5」日報備,但他們用的卻是「6」日,我不懂為什麼有這個差距。另外,小安的帖子中提到的朱鳳芝委員版本是什麼,有沒有可以提供給我們參考的。對不起,因為我以前不是很關心,所以可不可以那位網友可以好心貼上來。像凱瓏把新聞局的新聞稿貼上來就非常清楚,看了很開心。

再問一個,所謂的「比例原則」是什麼?有標準嗎?使用暴力和造成交通壅塞的定義誰來訂定,當然就是凱瓏和火大聯盟所說的「安全距離」問題也是個問題。

我也贊成凱瓏所提保證金應該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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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小安 的帖子

對不起,我發完上面一篇之後,才發現小安已經把各種版本整理出來了,不好意思,沒注意,謝謝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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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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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嘉芬 的帖子



QUOTE:
所謂的「比例原則」是什麼?有標準嗎?

所謂「比例原則」,係就「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產生對人民負擔的考量;在比例原則下,禁止一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國家行為,故比例原則是一種「目的─手段」間的關係。對國家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等)的行使都適用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的意義: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
所謂「適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與可達到的「目的」兩者之間的關係。也即「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須適當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如經由該措施或手段,使所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較易達成,那麼此一措施或手段是適當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選擇對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因此,必要性原則又稱「儘可能最小侵害原則」,此原則的適用前提,是當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倘只有「唯一」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不存在。


﹝三﹞過度禁止原則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
是指一個措施,雖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但予人民「過度的負擔」,則國家機關不應採行。所謂「過度的負擔」指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及公權力所使用的方法,與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失」不成比例。又國家藉某一措施限制人民自由是否合乎比例性,除考量該措施對人民的直接損害及對國家的直接受益外,亦須考量該措施會否對國家帶來損害、或對人民帶來利益,於審究比例性之際亦應一併論究;因此當公權力所欲達成的目的和採取措施引發對人民負擔明顯超乎比例時,學者稱此為「目的使手段正當化」。

綜上所訴,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其間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蓋「適當性」原則是用某一種法律為手段以達目的,是一種「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達成立法目的的手段中,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是一種「手段與手段」間比較與選擇的關係;而「狹義」比例原則指一個措施,雖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但不可予人民過度之負擔。

然而不論屬何者,其真正的重點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我國法律尤然,因我們的法律屬大陸法系(成文法)法官權限很大,不像歐美法系是有陪審團的;所以同樣的官司會有不同的判決,其程度、符合、比例原則...都在法官。「法條通通有,法院判決樣樣無(寓意自由心證)」同一案件不同判法,再多的條文敵不過一個「自由心證」;這是現實面而修法是理論面,台灣的民主與自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 本帖最後由 frederick 於 2008-12-6 0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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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frederick 的帖子

謝謝您,雖然因為文字語句比較堅澀,我一時之間很難了解,但我會試著多讀幾次,無論如何,還是謝謝您。當然如果有人可以解釋的更白話一點的,就無限感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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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嘉芬 的帖子

我也霧煞煞呢∼

只能說這「比例原則」脫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證,名義上是保障人民,在國家執行公權力(包括司法立法行政、警察權)的時候,要符合比例原則(白話一點就是比方說不能用大炮打小鳥),可是那個標準真的不一.....


[ 本帖最後由 凱瓏 於 2008-12-14 2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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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6 23:45  資料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轉自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11409994/20081205212009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2008-12-05 21:20:09 | 人氣(884)



今天看到「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雖然改成「報備制」,但其實別說沒達到「自願報備制」的要求,甚至比「現行法」還糟!
因為行政院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沒有豁免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而且只要沒報備,就得被課處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現狀下,雖然採「許可制」,但「未申請許可」並不當然構成「裁罰」的條件。只要警方不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至少在「事實上」享有集會遊行的短暫自由野草莓如此,之前紅衫軍與連宋抗爭在台北市也曾享有一點這樣的空間。更重要的是,許多社運活動至少在「舉牌二次」以前可以陳情、請願、站崗。
許多社運活動,事實上也是在現行法的「空間」下,與警方協調出來的。例如說,行政院門口是禁制區,但移盟可以跟行政院先打招呼,說要去「陳情」。行政院門口屆時會派警察戒備,而移盟就會呼口號、舉標語與表演行動劇。拖太久警方就會準備舉牌。但移盟會在舉牌之前,或至少舉牌二次之時自動解散。雖然是「警民合作」的一齣戲,但至少取得一點空間(這次的活動,請參照移盟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574&prev=575&next=567)。






但若依照行政院版目前的規定,那以後連這種空間都沒有了未報備一律裁罰!現狀是「命解散不解散」才要處罰,但將來則是「未報備」就當然要罰!
我一直認為,真正重要的是讓不阻礙車流與人流的小型集會遊行,可以免於事前管制(許可或報備)。絕不能像現在這樣「三人成虎」只要三個人聚在一起公開表達意見,就會遭到取締警告的命運。
而對小規模社運而言,十個人去內政部門口舉牌抗議半小時,外加一個行動劇,還硬要人家五天前去填表格報備(或六天前許可),哪裡符合比例原則?
就此而言,據知立法院公聽會上大部分的參與者(包括學者與野草莓代表)都支持「小規模活動無須報備」或「依集遊規模分級報備義務」的想法。沒想到行政院搞了半天,提出來的是最糟,比現狀還不如的東西!
有一點點sense的國民黨立委,請把行政院版當作行政院故意作球給你們,讓你們賺到credit,另提案加上「小規模豁免」的規定。民進黨立委們,也歡迎從這個地方來痛批行政院變本加厲,「人權變不見」!



今天也偶然看到一份資料,是美國的National Lawyers Guide洛杉磯分部所撰寫的一個有關加州(尤其是洛杉磯)集會遊行的簡單答客問(http://www.nlg-la.org/free_speech_rights.pdf )。這份資料中很清楚地顯示:不妨礙車流人流與秩序,單純在人行道上或遵守交通規則的集會或遊行,根本就無須許可!這份答客問還指出,在政府機關門口的站崗抗議活動,原則上都是可以的!那些硬說「美國採許可制」的人,卻總是不看美國「沒有專為集會遊行立法管制」,以及「小規模活動無須許可」的模式。




集會遊行法行政院版報備制野草莓

台長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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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8 16:55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12 凱瓏 的帖子

嗯,這真的不容易了解啦!像妳講的(大砲打小鳥)的事,現在好像都這樣呀,很多警察包圍很少的學生,這算不算是大砲打小島咧?我也不是眼清楚,要弄清楚比例原則可能不是那麼簡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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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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